“合作共赢”的婚姻策略:场域交换下的村庄拆迁型赘婚

左一曼 孙 凤

自古以来,赘婚是与主流嫁娶婚不同的、男性嫁到女家的婚姻模式。古代赘婚存在的主要目的是绵延子嗣。若一个家族有女无子,便会被视为绝后和对祖先的大不敬。对此,人们会通过过继或招赘的方式来延续香火。男性因家境贫寒而嫁进女方家庭的入赘举动会被看作是不光彩的行为,许多地区至今仍然延续了这种观念。可见,赘婚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模式处于非主流地位,赘婿作为一种特殊的家庭身份也很少有男性主动沾染。

不过,近年来在一些地区,赘婚却成为“流行”现象,“杭州萧山赘婿天堂”①参见:《“赘婿之都” 杭州萧山:拆迁女苦寻入赘男,婚介所排队三百多号》,腾讯网,https://new.qq.com/omn/20210312/20210312V0FIOW00.html,2021-03-12.等话题一时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赘婚模式之所以在萧山备受欢迎,在于萧山是全国第一个把入赘条件写进拆迁条例的城市。仅2017年,萧山就有5854 家拆迁户。入赘萧山的女婿可以多拿70 平方米的安置房,按照均价每平方米3 万元计算,获利高达210 万。②参见:《中国有个地方,把“入赘”列到了拆迁条例中! 》,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455557696_121034588,2021-03-14.这种拆迁政策使得赘婚对男女双方都有极高的吸引力,进而引发村庄拆迁型赘婚③本文认为村庄拆迁型赘婚是以村庄征地拆迁政策为主要形成原因的一类现代赘婚。的浪潮。

无独有偶,最近几年在发达地区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近郊村落,拆迁型赘婚成为一种流行的婚姻模式。不过已有研究对村庄拆迁型赘婚的剖析较少,主要将其作为赘婚形成原因中的衍生发现,而忽略了更加宏观的社会转型背景下赘婚家庭的变迁以及卷入其中的行动者的微观互动。因而对村庄拆迁型赘婚的关注使得本文对于现代赘婚的研究有了更加特别的经验切入点:征地拆迁政策如何成为现代赘婚流行的动力?村民以婚姻来维权获利的外部推力何在?村民创生村庄拆迁型赘婚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一)文献综述:赘婚的形成原因

西方学界对赘婚研究涉猎较少,因为赘婚只在南亚和东南亚比较普遍。最早对我国赘婚进行研究的是美国学者帕斯特纳克(Burton Pasternak)和武雅士(Arthur P.Wolf)。帕斯特纳克研究中国台湾地区的中社、海山、龙都后发现,女方家招赘目的在于延续家族姓氏和获取劳动力,而对男方来说,入赘则是无奈的选择。[1]563武雅士主要关注我国内地的赘婚,他提出当代中国的赘婚模式有应时性和制度性两种类型:应时性赘婚由家庭与人口结构引起,通常出现在无子家庭,以保存和延续家族为目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功能,如满足女方的劳动力需求;
制度性赘婚主要出现在有子家庭,它更注重实用性功能,如减少结婚成本。[2]135-138[3]241-260国内的李树茁[4]41-42、王华[5]、李荣[6]等也借鉴了该研究成果。

国内研究方面,学者对于赘婚成因的关注和讨论较多,主要有三种研究思路。

其一,从男女双方个体与家庭层面寻找原因。有学者认为赘婚主要回应了女方对于家庭人口的需求,即有女无子户通过招婿以达到传承宗祧[7]和增加劳动力[8][9]的目的。有学者指出赘婚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经济因素[10][11],包括赘婚降低了男方的婚姻成本,女方经济收入更好而有能力承担婚姻消费[12],赘婚为女方家庭提供养老保障[13][14][15]等。另有学者从政治政策方面分析赘婚的形成原因,比如认为“文革”期间男性会因为出身不好难以娶妻而选择入赘。[16]还有学者提出,新时期赘婚的另一特点是因感情入赘。[17]

其二,从赘婚家庭所在的社区环境与文化层面探究原因。一些学者指出,父系家族势力渐弱、血缘组织不严密、社区自然环境对男性劳动力的依赖[18],以及外部经济影响和行政力量的干预[19],都会促进赘婚形成。在少数民族研究中,还有血缘关系[20]、母系社会文化[21]、民族交流与融合[22][23][24]等宏观因素影响赘婚的现象。

其三,特殊视角下的成因。一批学者围绕比较重要的社会性、政策性因素[25]进行讨论,以期分析它们在赘婚中的主导作用。一是,近年来城镇化和人口流动成为赘婚诞生的动因,在发达地区及其近郊村落,拆迁政策使赘婚流行。[26][27]二是,学者注意到赘婚和独生子女政策的亲和关系[28],将赘婚视作个体应对结构的策略性选择与调适。还有学者认为,赘婚是男女双方及家庭理性化行为的选择结果[17],其间充满了各种博弈。正是这种对于赘婚形成原因的分析思路,构成了笔者理解村庄拆迁型赘婚存在与实践的关键之处,是本文针对赘婚成因进行理论研究的切入点。

(二)理论分析:结合场域思想的交换理论

为更好地对村庄拆迁型赘婚的存在与实践进行理论分析,本研究提出一个新的交换概念,即“场域交换”。它是结合场域(field)理论与社会交换论(the Social Exchange Theory)的一种分析概念。场域交换理论在场域理论建构的环境中借用交换论的逻辑分析方法,并针对资本和惯习的不同剖析行动者的决策逻辑,进而探究他们的交换行为模式及结果。因此,“场域交换”在本研究中的定义是,运用交换论的逻辑分析方法,研究现代赘婚家庭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同主体,以及不同阶段形成的场域中,针对自身不同类型需求所做出的交换行为。

本文引入交换概念,在于社会交换论与赘婚家庭研究之间的结合由来已久,是最具有活力和延展性的分析理论之一。在社会交换论中,互动是一种给予和获得有价值的资源的过程,并有报酬或奖赏(rewards)、代价(costs)、投资(investments)、利润(profits)、公平(justice)、期望(expectation)、情感(emotion)等基本概念以解释人们的交换行为。基于社会交换论的不同观点,彼得·布劳(Peter Michael Blau)的微观结构社会交换论更加适合分析拆迁型赘婚中的交换行为。布劳认为,交换的基本原理就是个体在交往中提供自身资源以获取对方报酬并付出一定代价的行为,即向他人提供有报酬性服务的人,使他人负有了回报的义务。社会交换只是当别人做出报答性反应就发生的有限行动,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29]7

由此,引入交换论的原因在于本文将拆迁型赘婚中的互动关系看作一种以微观交换为基础的过程。该理论不仅对交换中权力与地位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释,在分析家庭内部的复杂秩序上能够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兼顾宏观与微观结构,关注交换中的社会规范与价值共识,对考察赘婚家庭中的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联留有研究余地。社会交换论对行为尤其是经济行为的指导意义毋庸置疑,不过单纯依靠交换理论得出有关村庄拆迁型赘婚的准确推论还存在难度。由此,我们进一步引入场域理论。

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提出场域理论,其基本概念有:场域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30]133;
资本(capital)是“一种铭写在客体或主体结构中的力量,一条强调社会世界的内在规律性的原则”[31]189;
惯习(habitus)存在于社会建构的性情倾向(dispositions)系统,这些性情倾向在实践中获得,不断发挥各种实践作用[30]164-165。

想要全面地看待拆迁型赘婚中的交换互动行为,就不能将其理解为单纯的经济问题。场域理论中的场域、资本、惯习概念都十分契合该研究。首先,现代赘婚的形成是一个多阶段、多角色的过程,其中的交换行为包含了不同家庭角色在转型背景和家庭关系下、在不同场域中的交换行为。其次,资本的分类具有指导意义。随着转型深入,赘婚家庭成员在进行决策时会慎重考虑自身位置的多重资本诉求,这对于从综合层面分析交换行为中的报酬与代价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场域交换理论可以结合两种社会学理论的优势并形成互补,既增强问题研究的逻辑严谨性,又可提高对问题研究的包容度和完整性,增强理论的本土化解释能力。而且,场域交换理论中的“场域”概念,可以为行动者提供一个在各种位置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网络和争夺资源的空间,并可能进一步影响研究问题的因素分类、归纳、整合,形成由各种类型因素组成的网络。由此,场域交换理论将交换论的解释范围拓展并深入到网络分析层面,更好地在亲密关系中阐述交换机制的特殊性,赋予个体贴近家庭交换情境中的角色身份,推进交换论在人际关系深化情况下的发展。在场域理论提供了宏大分析框架的同时,交换论的逻辑分析方法会贯穿始终地应用在场域内行动者的决策和行为分析之中,对于交换决策和最终结果的解释主要采用交换论的理论思路和框架,有效地发挥出场域交换理论的分析优势。最后,该理论在时间轴上更贴近我国社会转型的时代特征,反映现代赘婚承袭传统赘婚文化以及不同于传统赘婚的新特征。因此,对于现代社会中赘婚策略的变迁,场域交换理论将提供一种传统与现代相适应又相冲突的观察视角。

本研究中场域交换理论的基本概念如下。

场域,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构型。本文中主要存在两类场域:赘婚家庭场域、村庄熟人场域。赘婚家庭场域是由招赘户与赘婿构成的网络构型,村庄熟人场域是由招赘户与村庄领导者构成的网络构型。

资本,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符号资本,均为形成的某场域中发挥作用的某些特殊权力。其中,经济资本,包括不同基本生产要素、经济财产、各种收入以及各种经济利益。社会资本,是指个人或群体凭借关系网积累起来的资源总和。文化资本是能够通过时间和代际传递而在社会场域中积累、转换和传承的资本形式。符号资本指的是一种受到社会认可的,能够生产、再生产和长期积累的荣誉、声名、精神、特殊性或神圣性等以符号化方式存在的稀缺性资源。

交换,是指行动者在互动过程中一种给予和获得有价值的资源的过程。个体付出某种资源是为了获得更有价值的资源,进而在交换中获得利润。本文将村庄拆迁型赘婚的创生视作一种基于交换关系的产物。

报酬,是交换过程中对个体有价值的任何资本,既包括在社交关系中直接获得的内在性报酬,如情感、信息、感激等,又包括在社交关系之外获得的外在报酬,如金钱、商品、服从等。

代价,是在交换过程中为获得某种特定的资本而付出的成本或惩罚性活动,如花费金钱、增加责任、损害健康等。

场域交换理论对于村庄拆迁型赘婚的分析如下。首先是赘婚家庭场域中的资本交换。在赘婚家庭场域中,招赘户与赘婿是主要行动者。男性选择付出一定代价(如姓名权、原生家庭继承权等)嫁入女方家庭成为赘婿,以换取在女方村庄拆迁中分得利益的机会;
招赘女及其家人则通过让渡一部分利益给赘婿,来交换在村庄拆迁中谋取更大利益的可能。双方通过交换均实现了经济资本的积累,达成第一层次的“合作共赢”。其次是村庄熟人场域中的资本交换。在村庄熟人场域中,招赘户和村庄领导者是主要行动者。招赘户顾及领导者的情面不与之公开对抗,以维护自身在村庄中的良好人际关系和名声;
领导者承接该情面并默许对方通过招赘谋利的动机,以维护村庄和睦氛围与自身的权威声誉。双方通过交换均实现了社会资本与符号资本的积累,达成第二层次的“合作共赢”。

由于赘婚群体较为稀少,很难通过概率抽样直接调查。因此,一方面,笔者以滚雪球抽样的方法增加接触被访者的可能。先随机选择一些被访者进行访问,看其是否听说、了解或接触过村庄拆迁型赘婚家庭。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请他们提供所知赘婚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之后找到调查对象并进行深度访谈。滚雪球抽样不仅适用于稀少群体的调查,还具有可行性强、成本相对较低的优点,符合研究要求。2021年4月至今,笔者通过滚雪球抽样的方式观察并深度访谈后,筛选出10 名与拆迁型赘婚密切相关的人员(见表1)。为尽可能详细记录赘婚家庭交换互动的情况,笔者每次交流访谈时间不少于50 分钟,56%以上的受访者接受了两次及以上的访谈。笔者在访谈中了解被访者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入赘原因及详情、婚后生活和亲友评价等,并针对不同村庄的征地拆迁政策进一步追问,以期呈现因果推理关系。在访谈案例中,村民的拆迁型赘婚策略大多达到了“合作共赢”的目的,但该类赘婚也并非一帆风顺。

实际上,村庄拆迁型赘婚在操作过程中会遇到种种阻碍,进而引发针对拆迁补偿的争议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但是受到赘婿群体稀少与“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的影响,很难直接通过访谈了解拆迁型赘婚家庭矛盾背后的真相,对此需要借助官方大数据信息平台来获取相关资料。因此,另一方面,笔者采用大数据文本分析,对中国裁判文书网(China Judgements Online)①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为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建立的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其收录的裁判文书数量众多、真实权威、清晰细致,对于案件经过、当事人及证人供述等有着较为详细的呈现,是家庭冲突研究的绝佳文本。上涉及村庄拆迁的赘婚家庭冲突文书进行资料收集与文献研究。2020年5月至今,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案件中搜索“赘婿”“招赘”“上门女婿”“倒插门”“入赘”与“征地拆迁”“房屋拆迁”“拆迁”等关键词,人工审核文书的主要内容,剔除不相关的文书并筛选出村庄征地拆迁冲突为主的文书。本文从中选取2 篇内容翔实、具有代表性的文书做详细剖析(见表1),从而分析村庄拆迁型赘婚家庭在社会转型中面临的复杂局面。

表1 案例当事人基本信息

在征地拆迁的近郊村落中,赘婚逐渐流行。那么拆迁政策究竟如何促成赘婿上门?这首先涉及一个场域上的前提条件,即法律上赘婿能否享有征地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除非村中有特殊规定②村民资格问题属于自治范畴,村庄可以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萧山蜀山街道等对“入赘条件”做出限定:“家庭中有一个女儿或者二个女儿,家庭中必须没有男孩,但二个女儿只能有一个可以入赘,另一个不能入赘。”还有村庄对入赘时间、手续流程等做出要求。,否则户口迁入村集体组织内的赘婿理应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因此,在赘婿、招赘女及其家人构成的赘婚家庭场域中,以招赘获取更多拆迁利益似乎达成了先决条件。

接下来,拆迁政策中留存的利益空间就成为有女无子户招赘的动力。以嫁娶婚文化背景所设置的城镇化拆迁安置政策,其中的利益分配本来不利于有女无子户,但赘婚却能够改善这一局面。具体来说,在农村计划生育时期,如果第一胎生男孩,那么便不准生二胎;
如果第一胎生女孩,可以等五年后生二胎。如果家里有男孩,则不需要上门女婿。但生了两个女儿的家庭,如果都嫁出去,就可能分不到或只能得到很少的拆迁补偿。如果一个女儿嫁出去,另一个女儿招赘入户,就可以把女婿户口落到本村,这样女方家可以获得更多补偿,而且女婿可以与本村村民享受同样的农村股份制福利等待遇。

在杭州萧山之类的经济发达地区,“拆迁款都在300 万至500 万之间,当地一些拆迁户可以通过招上门女婿多分70 平方米的房子,生了孩子后会再多140 平方米(各村具体的条款可能有差异),这让招赘有了很大的利益。”(访谈资料20210520L)

有些村庄虽然不会扣留出嫁女的拆迁款,但会在拆迁时按照家庭户口人数分房子和给补偿款,多一人则多一份补偿,少一人则少一份补偿,正所谓“领个证,马上可以多分一套房,怀孕的话,又多分一套”(访谈资料20210419D),因而赘婚成为村民谋利的一种策略。

A 村是Z 市比较富裕的村庄,且在当地最好小学的学区范围内,地理位置优越,因此周围的人都愿意把户口落到A 村。村里规定,没有男孩的家庭可以入赘一个女婿,多分到拆迁补偿。村民小安家共三个姊妹,小安妈妈便让她招一个上门女婿。男方家在当地另一个比较偏远的村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当男方准备迁户口时,自己的村子也被划入了拆迁范围,于是夫妻俩就比较纠结到底什么时候迁户口。但后来事情有变,男方村庄的拆迁计划突然停止,所以男方还是决定把户口迁到A 村,这样每月可额外获得1000 多元。(访谈资料20210412A)

小安与丈夫对于是否迁移户口的犹豫与抉择,就在于如何在拆迁背景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一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离不开赘婚中的资本交换。换言之,有女无子户利用拆迁中对于招赘女与赘婿的政策留白,以经济利益吸引赘婿上门,通过让渡一部分拆迁补偿给赘婿,以交换谋得更多村庄集体利益的可能。相反,如果村庄拆迁这一前提不存在,也就意味着有女无子户无法通过招赘谋利,那么多数家庭就不会将赘婚视作第一选择,也未必替女儿着急寻找上门女婿。J 村的老周家便是如此。老周自己就是萧山赘婿,妻子所在的村子最近在拆迁,老周说27 岁的大女儿“本来还要挑挑看,但拆迁不等人,就急着找上门女婿了”,“好在大女儿比较喜欢,小伙子条件也不错”。(访谈资料20210601Z)

对于赘婿而言,拆迁型赘婚同样意味着付出代价与获取利益的心理博弈战。90 后的杭州人小王在相亲时也遇到过“因为村里拆迁急急忙忙找倒插门女婿”的萧山姑娘,小王坦言,“拆迁红利的诱惑确实不小……但女孩很高高在上,让我觉得自己很卑微……担心入赘后被人瞧不起,也就没走在一起”。(访谈资料20210525W)小王的顾虑并不是多余的。实际上,拆迁型赘婚正是要求男性以放弃嫁娶婚女婿身份、姓名权和家庭地位等社会与符号资本为代价,来换取共谋村庄集体利益的机会。虽然赘婿在其中能够实现经济资本的积累,但也存在小王这样的男性,他们在资本交换过程中更加在意自己的面子、感受和赘婿身份而放弃入赘。

此外,拆迁型赘婚还展现出赘婚家庭场域与传统赘婚家庭场域的不同之处。一方面是在赘婚成因的经济因素上。与拆迁型赘婚相比,传统赘婚的成因也包含经济因素,也是一种双方“共赢”,但新旧赘婚对共赢中利益的需求却有所不同。

受访者老许是一名国企工人,自身家庭条件不错,只不过女方家因为村里拆迁福利好,家境更优。两人婚后一起住在女方父母家,老许的户口也迁了过去,这样便可以从村中分得更多的钱和补偿面积。周围亲戚知道他们是为了村里的红利才迁了户口,但这种事情在村子里也不少见,所以明面上不会说什么,最多是说这一家很精明。(访谈资料20210322X)

多数情况下,拆迁型赘婚中的经济资本对家庭资产所起到的作用是“锦上添花”,是为了在自身已有基础上追求更优的生活和发展条件,而传统赘婚则多基于更为急迫的生存需求。因而,村庄拆迁型赘婚实现了成员内部更高水平、更强意义上的“合作共赢”。

另一方面,赘婚家庭场域与传统赘婚家庭场域的不同之处还体现在家庭成员在场域中的交换地位与权力。拆迁型赘婚是一种各取所需的理性策略,其中男女双方处于一种更加平等的位置,赘婿的家庭地位不像传统赘婿那样低微,而是出现了所谓“半个上门女婿”的情况。

小石就认为自己只能算是拆迁浪潮下诞生的“半个上门女婿”。“虽然孩子跟我姓,但是结婚前后老婆家出了不少彩礼和钱,包括婚房也是老丈人买的。我自己的家庭条件一般,不算穷但也绝对算不上富,老婆家是二线城市土著,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开始结婚的时候并没有把我的户口迁过去,也没当作入赘。过了一段时间,老婆的村里要拆迁,多一个人能多分钱和面积,所以我才把自己的户口转入她家名下,算是成了半个上门女婿。”(访谈资料20210523S)

如上所述,在拆迁政策的前提下,由赘婿和招赘户构成的赘婚家庭场域中的交换过程以经济资本为核心,实现了家庭成员内部的“合作共赢”。那么进一步思考,在村民的选择中,赘婚为何会成为争取利益的首要途径?当赘婚也无法获利时,村民又该何去何从?

提及在政策不利的情况下维护权益,人们可能会先想到信访、诉讼、申诉等途径,但事实表明,多数村民并未这样做。可以说,拆迁政策使得有女无子户利益相对受损,但村民很少通过正式的、官方的法律途径寻求帮助,而是转向非正式的婚姻策略。赘婚是村民的首选,诉诸法律则是婚姻途径失效下不得已的选择。这种先后顺序源于村民在村庄熟人场域下对报酬与代价的权衡,也意味着行动者之间人情面子的两全。

村民赵女士所在的H 村福利很好,基本上每户因拆迁可以分到两套房子。“只要是没有儿子的家里,90%的都招上门女婿,这样可以顺利地分到钱……不管哪种情况,招女婿都可以让家里多分到钱,而且是比跟村支书他们去商量(平等分钱)更简单的办法,再说了他们(村支书等人)也做不了主,省得撕破脸以后不好见面说话了……何况都是自己人。”(访谈资料20210402Z)

与赵女士所处的村子类似,我国多数村庄还处于熟人社会或至少具备熟人社会的特征,村民间的联系是长期且自然而然的,彼此之间较为了解。比之城市,村庄中的人际关系网络更加需要血缘和人情的维护与支持。这种彼此熟悉的社会关系背景使得正式的、牵扯到官方机构的方式不会成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因为村民不想成为引起村庄纠纷的“罪魁祸首”,更不想与村庄领导者产生直接、正面的冲突。

老钱家里弟兄两个,他自己在国有铜矿集团上班,户口也在单位。因为家里条件不太好,就做了上门女婿,住在女方家。女方家在当地比较有名的一个拆迁村,有姊妹两个。“倒插门是最快的办法了,你要是不服气村里的规定去打官司的话,事情就变得麻烦了,整件事儿也就变味了……你要是闹起来,你让人家(村支书等人)怎么想?万一之后被穿小鞋就麻烦了。”(访谈资料20210406Q)

如果通过申请政府裁决来与现存政策进行抗争,会消耗行动者大量的财力和精力,且未必能获得立竿见影的成效,还可能对自身造成不可预估的消极影响,甚至因后续纠纷导致村庄内部人情关系网的破裂,这是村民内心中不想要看到的,也是熟人场域交往规则所不允许的。因此村民们发现此时既不想挑起纠纷,又无力改变政策现状,那么与其选择逆流抗争,不如顺势而为: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挑选一个便于实施的、可行性和社会认可度较高的方案。那么招赘便成为有女无子户的优先选择。可以说在招赘户与村庄领导者构成的熟人场域中,招赘女及其家人照顾村庄领导者的情面这一符号资本,不公开与之对抗,而是采取招赘这一非正式的、迂回的策略,避免了正面冲突破坏熟人场域下的相处规范,同时也维护了自己在村庄熟人社会中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名声。

作为村里资格最老的村干部,老杨管理村民自有一套方法。“在村里做事不能太死板,你要是条条框框都规定死了,那就没法干了……就拿这个分房来说,既然大家都愿意招女婿来多分地,做干部的也没必要死盯着不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挺好,大家面子上过得去,村里对外也有个交代。”(访谈资料20220513Y)

对于老杨这样的村庄领导者而言,也需要回应招赘户的交换需求。他们需要理解村民的内心世界,洞悉他们希望“不动干戈”的交换逻辑,承接并顺应其所给的情面,在认可对方以赘婚谋利的前提下对招赘策略不加以阻拦,通过默认态度来维系村庄熟人社会的和谐关系以及自己作为领导者的权威与声誉。因为一旦有争执,于人于己都不是一个好结果。由此,招赘户与村庄领导者在村庄熟人场域中默契地构建了不成文的交换规则,这一规则维护着双方共赢的可能性。

不过,招赘获利并非万无一失,共赢局面也可能会被打破。在村庄领导者不承认赘婿权益的情况下,招赘这个办法便会失效,那么诉诸法律就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涉及村民资格问题的纠纷,如出嫁女、入赘婿、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等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补偿。但法律审判更看重证据,赘婚家庭并不一定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江苏人周某家共有6 口人,分别是户主周某、妻、子(未婚)、女、赘婿于某、外孙女。据《关于明确惠萍镇庙港村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的通知》规定,婚嫁后户籍在搬迁区域,不符合招婿条件的非独生女(含其子女)不得列入安置的家庭人员。于某不符合安置条件,招婿时亦出具承诺书,不享受村里一切待遇。因此,针对周某诉称于某的安置权利问题,法院不予采信。[(2018)苏06 行终165 号]

涉及赘婿拆迁权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有的案件甚至一路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赵某、袁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结婚,婚后袁某入赘落户女方,并于2012年7月16日将户口迁入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11月23日,赵某、袁某所在村进行整村拆迁改造。12月15日,当时负责征迁工作的村委会与赵某之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拆迁安置人口为6 人,其中包括赵某夫妇。2017年12月6日指挥部与赵某之父重新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中安置人口为4 人,缺少了袁某。赵某夫妇认为,即使不能按照单独宅院给予拆迁安置,至少应将袁某认定为有效人口给予安置。一审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二审同样驳回上诉,故而赵某夫妇向最高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法认为,赵某、袁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袁某被××社区认定或增补为有效人口,故其要求二七区政府对袁某按照有效人口予以安置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而赵某的户口在父母名下登记,按照拆迁安置方案,该户已经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已安置。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2020)最高法行申10344 号]

可见,拆迁利益的分配十分复杂,可能与招赘资格、入赘时间、相关手续、行政流程等环环相扣,并非有人口中所说,“一旦当了上门女婿,就万事无忧了”(访谈资料20210419D)。在司法权力的介入下,村庄熟人场域中被行动者默认和遵守的交换规则也可能不予成立,非正式的赘婚策略会相应失效。

前两节从赘婚家庭场域中经济资本交换的共赢与村庄熟人场域中社会与符号资本的共赢两方面,阐述了村庄拆迁型赘婚流行的原因在于不同层次场域中的行动者都能够各取所需,实现资本积累。然而,对于村民因何创生出拆迁型赘婚来应对不利局面的探究,似乎还有深入讨论的余地。

首先,村庄拆迁型赘婚的创生背景在于村庄对集体利益的分配。村庄以户口这一形式特征而非出生与生活的事实特征来决定其成员集体利益的拥有与否,是创生村庄拆迁型赘婚的前提。而这一前提对女性及其家庭而言并不公平,尤其是对遵守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女无子户不公平。由于女性一旦在成年后选择主流的嫁娶婚,就会跟随丈夫进入男方家庭中生活,户口也随之迁出,那么就会被视作村庄的“外人”。而男性在嫁娶婚模式中则不会出现户口迁出的问题。因此,有女无子户想要在村庄拆迁中为女性争取权益,就要想办法留住女性的户口,使村庄承认女性“本村人”的身份。

其次,村庄对于女性资格的暧昧态度是创生村庄拆迁型赘婚的底层逻辑。村庄拆迁政策之所以没有促成嫁娶婚的小规模流行而是对赘婚的滋生产生了推动作用,原因就在于村庄对女性资格承认与否的“模棱两可”。换言之,村庄会默认出生并生活在村里的男性为“本村人”,有资格从集体利益中“分羹”;
而对出生并生活在村里的女性是否为“本村人”则有着一个预判:女性成年后出嫁即不属于“本村人”。所以对于女性而言,村庄是否将其视作“本村人”取决于她成年后的婚姻模式,婚姻的不确定性使得村庄对女性资格的态度也是不确定的。在这种不确定下如何留住女性户口就成为有女无子户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赘婚作为一种古老的婚姻模式,其女娶男嫁的婚姻规则,恰好为有女无子户留住女性户口提供了一个合乎逻辑和习俗的理由。

更为关键的是,村庄拆迁型赘婚作为一种婚姻策略,其本质上反映的是独生子女政策的遗留问题。在独生子女政策已经成为过去式,而农村有女无子户依然存在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障女性权益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议题。

进一步,从村庄拆迁型赘婚的创生背景中可以观察到其不同于传统赘婚的独有特征。从赘婚背景上来讲,拆迁型赘婚有着特殊的场域背景设置,即独生子女政策产生的有女无子户面临村庄拆迁且拆迁政策不利于其在村庄集体利益中的分配。就赘婚资本交换的功能而言,拆迁型赘婚所提供的是更加优越的生活与发展路径,而不仅仅是最低限度的生存环境。拆迁型赘婚中赘婿与招赘女之间的家庭地位和权力差距较小,在婚姻质量上,拆迁型赘婚的目的性更强,择偶周期更加短暂,对隐藏的家庭矛盾预判不足。最后,拆迁型赘婚是与政策规范紧密相关的一类婚姻模式,随着政策的一系列变化,拆迁型赘婚家庭可以获取红利的时间和空间也会有所增减。

总的来说,传统赘婚是应对不利家庭条件的相对被动的选择,而村庄拆迁型赘婚则是村民更为主动的交换选择。拆迁型赘婚之所以具有研究价值,在于它是村民在政策允许和社会包容的前提下自主选择的、利己的但带有一定风险的婚姻策略,其中既包含了村民的自主性、生活智慧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又反映出一种无可奈何的情愫。村庄拆迁型赘婚可以看作是新时代我国城镇化进程、独生子女政策与村庄治理等社会性因素对婚姻家庭产生影响的一种重要体现。

因此,村庄拆迁型赘婚的正面意义不容小觑。尽管村庄拆迁型赘婚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选择,但它的确在维护村庄有女无子户及女性权益方面做出了贡献,一定程度上修正了村庄共同体中存在的性别不平等问题,缩小了村庄集体利益分配中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差距。就这一意义而言,村庄拆迁型赘婚的内生逻辑或许可以作为一种模板进行推广,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期制度建设有待完善的过程中能够切实回应村民实际需求、保障其切身权益的过渡式的处理方法。

更重要的是,村庄拆迁型赘婚作为村民应对社会转型的一种自发策略,其实也契合了国家对女性权益日益关注和重视的步调。2022年10月3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新修订,将对女性、赘婿及其后代的财产权益保障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上,明确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的权益。①参见:《新规来了,事关妇女权益保障! 》,澎湃新闻,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20532124,2022-10-31.这一规定的颁布,给村庄拆迁型赘婚提供了具有明确意义的法律保障,但其对拆迁型赘婚的长期影响如何,还需要观察《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并结合不同村庄的具体境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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